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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婌娟 - 人事室 | 2022-09-02 | 點閱數: 29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 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新棟 13 樓
承辦人:股長 鄭相玫
電話: 03-3322101#7334
傳真: 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4429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1110246569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 1110246569_ATTACH1.pdf )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8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8495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銓敘部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9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00004302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15392 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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