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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培芳 - 輔導室 | 2024-09-09 | 點閱數: 91

有關本市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
關 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
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
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二、依前開規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
式, 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
程、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
加速、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
跳級等 5 類。
三、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摘錄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 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

特 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應
於 5 月 15 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
定資料 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三)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
應於 5 月 15 日前檢 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
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 ,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
四、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事項;檢附
本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
點、 實施方式、流程圖暨參考範例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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