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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