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25日府客文字第1110041586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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