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62639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 111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轉知所屬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17 : 00 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絡電話:(02)7736-7488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