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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游曉惠 - 總務處 | 2022-05-31 | 點閱數: 258

說明: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之 1 規定及防檢局 107 年 12 月 18 日公告裁罰基準,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旅客如自 3 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者第 1 次處 新臺幣 20 萬元、第 2 次處 100 萬元罰鍰;外籍人士不具居留 證,第 1 次受罰 20 萬元罰鍰且未能立即繳清者,拒絕其入境。

二、請勿於網路購買疫區或來路不明 境外肉製品,若收到來路不明含豬肉產品的包裹,可逕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稱防檢局)收取,或就近親(寄)送至該局各分局或地方動物防疫機關進行銷毀。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置之「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 https://asf.baphiq.gov.tw/index.php ),於「宣 導資料」項目項下,提供各式平面文宣、影音專區資料 及相關裁罰規定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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