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 03-3322101#7338 傳真: 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1907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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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11018148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 1110181484_ATTACH1.pdf 1110181484_ATTACH2.pdf ) |
主旨: | 函送 111 年 6 月 27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1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671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 18 日施行,該法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爰作本次修正。旨揭規則修正重點係修正上開假別名稱、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