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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婌娟 - 人事室 | 2022-07-18 | 點閱數: 27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股長 張佩婷
電話: 03-3322101#7331
傳真: 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11944@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1110195645 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 1110195645_ATTACH1.pdf )

 

主旨: 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 1 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09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7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1154688601 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草案業經 111 年 6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51 號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 12 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 111 年 6 月 24 日)。
三、 茲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營商業、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均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8 年 12 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本府市長室 (含附件) 、副市長室 (含附件) 、秘書長室 (含附件) 、副秘書長室 (含附件)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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