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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婌娟 - 人事室 | 2022-07-25 | 點閱數: 21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 03-3322101#7338
傳真: 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1907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1110199248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 1110199248_ATTACH1.pdf 1110199248_ATTACH2.pdf 1110199248_ATTACH3.pdf 1110199248_ATTACH4.pdf 1110199248_ATTACH5.pdf )

 

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1 條、第 3 條,業經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17397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0017397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 1 份。
二、 旨揭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修正第 1 條及第 3 條,重點如下:
(一) 第 1 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訂定依據。
(二) 第 3 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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