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 陳祐生 電話: 03-3322101#7338 傳真: 03-3342906 電子信箱: 1001907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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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8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110221212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1110221212_ATTACH1.pdf 1110221212_ATTACH2.pdf )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8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55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
二、 |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