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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0年1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期公布施行」
公告
張燕芳
-
學務處
| 2021-02-01 | 點閱數: 801
(一)
本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未滿 18 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依同法第 9 條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二)
本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 18 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依同法第 8 條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三)
本自治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並張貼禁菸標誌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依同法第 10 條可處 2 千元至 1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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