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1357415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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