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僑務委員會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5條、第18條,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業經該會於113年12月16日以僑人一字第1131001675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僑務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僑人一字第1131001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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