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並自114年8月25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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