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人事處114年12月10日准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旨揭標準表內容,增列補助對象高風險職務人員,補助標準如下:
(一) 滿40歲:每年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或每2年9,000元。
(二) 未滿40歲:每2年4,500元。
三、檢附修正後旨揭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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