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一份。
二、本局115年2月10日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函併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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