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發生場域與身分關係,主要分為「性平三法」三大法源。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常見的性騷擾態樣
(一)言語騷擾:講黃色笑話、評論他人身材、過度詢問私人感情。
(二)肢體騷擾:故意觸碰身體、強行摟抱、尾隨盯梢、限制行動。
(三)視覺騷擾:展示色情圖片、發送帶有性暗示的訊息或不雅照片。
(四)權力型騷擾:利用職位、成績、考績作為交換性利益的條件。
三、遭遇性騷擾時的應變四步驟
(一)保持冷靜並喝止:堅定拒絕,明確告知對方「我不喜歡這樣,請立刻停止」。
(二)遠離現場並求助:
1.迅速脫身:觀察周邊環境,盡快離開現場並前往人多、明亮或有保全的地方。
2.尋求支援:請旁人協助報警,或聯繫場所負責人(如捷運站務人員、店家老闆、餐廳保全),要求對方提供協助與保護。
3.保存證據:保留手機簡訊、對話截圖、錄音、錄影,或尋找目擊證人。
4.提出申訴:依據場所向相關單位(如公司人事、學校性平會、警方)提出申訴。
四、先行判斷適用法規,依據不同規範主體提起申訴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向雇主申訴:若發生在工作場所,應向所屬事業單位申訴。
2.向主管機關申訴:若雇主本身為行為人、未處理申訴或對結果不服,可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1.報警處理:若性騷擾發生於捷運、街頭等公共場所,可直接撥打 110 報警,由警方進行刑事調查。
2.向場所主人或主管機關申訴:可向該場所的負責人申訴,或直接向事發地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提出申訴。
(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向學校申訴: 若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應直接向校方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