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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梁俐文 - 學務處 | 2026-08-25 | 點閱數: 182

「115 學年度桃園市學生美術比賽」─請有意願參加的同學詳閱以下說明與附件內容。

校內收件截止日:115年 9 月 4 日(五)15 : 30

※說明:

要參加 115 年全國美術比賽的同學,須先由學校收件,

通過學校初選,再經由桃園市美術比賽複選,

最後才進入全國美術比賽參加決賽。

因此,請詳細填寫附件之校內初選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列印或到學務處訓育組領取),於 115 年 9 月 4 日(五)15 : 30 之前將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上方正中間,連同作品交至訓育組。

※特別注意:報名表各欄位資料須填寫完整、正確,才能送件。

主旨:    檢送桃園市 115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1 份,務請公告周知以確保學生參賽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115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業以 115 年 6 月 11 日桃教終字第 1150053957 號函諒達)及 115 年 8 月 17 日召開之本市 115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決議辦理。
二、    比賽重要日程事項摘錄如下:
(一)    承辦學校:南崁高中(北區)及山豐國小(南區)。
(二)    報名日期: 115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 8 時至 9 月 20 日 (星期日) 23 時 59 分前至《桃園市學生美術比賽報名網站 》( http://art105.tyc.edu.tw/),以校為單位為學生報名。
(三)    作品送件日期:
1、    國小組: 11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
2、    國中、高中職組: 115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
(四)    評選日期: 1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
(五)    成績公告日期: 115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二)。
(六)    未獲全國賽代表權作品退件日期:
1、    國小組: 11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三)。
2、    國中、高中職組: 11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
(七)    書法類入選作品現場書寫日期: 11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 ),桃園市現場書寫規範將另函公告。
三、    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餘未盡事宜請詳讀旨案比賽要點: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予收件,報錯組別者亦不予收件。
(二)    高中(職)組參賽者除書法類,皆需於報名表附 100-200 字作品介紹,手寫不收,請輸入於報名系統內,不可超過 10 行;版畫類需註明版種及材質。
(三)    版畫類作品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須待油墨全乾後方得送件,若油墨未乾請加透明膠片,作品正面簽名請使用鉛筆書寫,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四)    另請貴校注意參賽學生作品規格大小是否符合比賽要點規範。
(五)    繪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西畫 類中,需現場創作之類組依據全國賽要點於 115 年 10 月 18 日前擇期另行公告。
四、    本案事涉學生重要權益,務請貴校承辦人員、指導教師詳閱,並請參加美術比賽賽務及報名網站操作說明會,比賽資訊請確實轉知所屬學生及家長,以確保學生參賽權益。
五、    旨案比賽賽務及報名網站操作說明會分南、北區辦理,說明如下:
(一)    避免發生損及學生參賽權益(報名組別錯誤、作品規格不符及錯過報名日程等情事),請參賽學校承辦人員及指導教師出席, 115 學年度本業務承辦人員有所異動者務請與會,本局同意出席人員以公假登記辦理。
(二)    事涉送件及退件注意事項,請勿跨區:
1、    南區:中壢、平鎮、龍潭、楊梅、新屋、觀音等六區學校屬之。
2、    北區:桃園、八德、大溪、蘆竹、大園、龜山、復興等七區學校屬之。
(三)    本次採 google meet 線上會議方式召開,請先行預備及測試相關設備,時間及會議連結如下:
1、    南區說明會: 115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會議連結 https://meet.google.com/vyb-srvd-wbg
2、    北區說明會: 115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會議連結 https://meet.google.com/heg-hmez-wji
3、    與會人員請備妥桃園市 115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及 115 年桃園市學生美術比賽報名網站學校端操作手冊(可於報名網站下載)與會。
六、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局承辦人或該區承辦學校:
(一)    北區:南崁高中學務處,電話:(03)33525580 分機 310 或 311 。
(二)    南區:山豐國小輔導室,電話:(03)4691784 分機 610 或 611 。
七、    有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副本抄送本局高中教育科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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