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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美玉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607

主旨: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構)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年 5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0 年 5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77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 109年 2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 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檢附「雙北地區停課防疫照顧假 Q&A」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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