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 111 年 9 月 2 日府家教字第 1110249450 號函續辦。
二、 旨案係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為提供充足時間彙整資料,收件日期延長至 111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請有意申請本案之個人及團體將推薦評選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寄至本中心(郵戳為憑);餘請依前函辦理。
三、 檢送「桃園市 111 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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