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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期限延長一案
公告
黃培芳
-
輔導室
| 2021-05-27 | 點閱數: 689
有關 110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期限延長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 5 月 20 日桃社障字第 1100045137 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於 110 年 5 月 19 日以衛授家字第 1100700650 號函示, 110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三、
本府社會局已另行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至區公所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四、
倘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業務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1) 376735100E_1100046027_ATTACH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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